居委会起诉酒店欠租金,法院判决减免部分租金-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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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居委会减免经营困难酒店租金,帮市场主体渡难关。

案情显示,2018年,原告宜昌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宜昌某民宿酒店,租赁期限三年,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受疫情影响,酒店经营困难,居委会为宜昌某民宿酒店免除了2020年度两个月的租金,但酒店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当年租金。

2021年9月1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由于该酒店仍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居委会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酒店支付租金。酒店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居委会按政策减免租金。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酒店辩称,居民委员会也是基层政府,要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要按国家政策减免租金。居委会则认为,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关,不应按国家政策减免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疫情以来,被告在勉力维持经营的情况下,支付了部分租金,且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又分两次支付部分租金,其履行合同的意愿是积极的、主动的。考虑到疫情的持续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最大利益。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据我国现状而言,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国家划拨,其管理财产获得的收益需通过报账支取,承担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的特殊属性,原告应当参照适用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个体工商户免租减租的相关政策,减免被告部分租金。

据介绍,本案判决后,酒店主动按判决内容分期向居委会支付了租金,居委会表示理解和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标签: 居民委员会 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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